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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2022-07-25 15:5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研发、生产、经营和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运营及维修的企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遵循“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宗旨,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安防技术在打击、预防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第五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行业内基层党员的宣传教育及开展党建领导机关委托的其它工作。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公安机关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111号世茂水城3-3栋201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三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制定相关政策的建议。

    (二)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参与等级考核(鉴定)、产品质量认证等工作。

    (三)开展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能力)评价,提高从业企业能力。

    (四) 组织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五) 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促进行业自省自律。

    (六) 推行企业品牌战略,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

    (七) 开展技术交流,组织讲学、讲座以及国内外考察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新产品发布会,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动横向联合和技术合作。

        (八)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协调企业间在开发、生产、经营以及技术合作中的争议,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 组织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鼓励企业承诺社会责任,开展有益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充分发挥协会网站的导向、服务作用,加强行业与宣传媒体的联系与合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一)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由全省安防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热心于安防事业的专家、学者组成。对国内外知名人士、知名专家学者和对本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可授予荣誉会员或顾问。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顾问。

    在本省境内从事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防雷击等安防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教育与培训、安防检测与评价以及报警运营服务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行业从业人员、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社会其他成员,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历届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国内外知名人士、知名专家学者,在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或有特殊专长者,经理事会同意可聘请为名誉理事长、顾问、荣誉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提出申请;

    (三)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 遵守本会行规行约。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遵守行规行约的承诺书;

    (二) 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本会办公室审核;

    (四) 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批准;

    (五) 本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不含荣誉会员和顾问);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取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其它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

    (五) 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故2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应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1/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名誉理事长、荣誉会员、顾问的人选;

    (十)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的1/2。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秘书长可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用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有权参与对本会的组织领导和决策;

    (二) 对本会重大人事变动、重大活动开展、重大资金使用等事项有参与决策权;

    (三) 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四十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重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研究决定下一届会员大会换届领导小组成员。

    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以上(含)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前,应将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候选人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四十四条  本会选举应在召开选举大会2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专题报告和相关文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公安机关,并接受指导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以及安防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9日第五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