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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2017-01-05 09:47: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防行业自律机制建设,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引导安防工程企业规范经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安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境内依法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系统维护企业的能力评价。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确定其能力等级,并颁发证书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能力按企业规模、工程业绩、管理水平,设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

    第二章  企业能力评价

    第五条 能力评价实行企业自愿原则。申请能力评价的企业,须网上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安防工程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安防工程企业工程业绩汇总表》;

    (四)《江西省安防行业规范经营活动自律八不准》承诺书;

    (五)《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企业诚信公约》承诺书。

    第三章 能力证书

    第六条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有效期均为三年。江西省安防协会负责证书设计、印制、分发与管理。

    第七条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由获证企业自己使用,不得租借或转让。证书可用于宣传(如广告)、展示(如展台、展室)、投标等。

    第八条 企业遗失证书的,应先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发证机构补领新证。

    第四章  企业能力年审和复评

    第九条获证企业实施年审和复评,以确认其综合能力持续满足标准要求。能力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或通过复评予以保持。每年一次年审,复评每三年一次。

    第十条 能力复评程序与评价程序相同。通过复评的,继续保持其所获等级,换发新的能力证书。

    第十一条 获得能力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评定。

    第十二条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能力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证实,获证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将撤销其能力证书,三年内不允许申请能力评价,并在江西安防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防工程的;

    (二)将承接的安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承接的安防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能力证书的;

    (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能力证书的;

    (六)有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从事企业能力评价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违纪的,暂停其岗位工作或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十五条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年审、复评的,其能力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重新办理能力评价。

    第十六条评价信息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